第01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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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7日 星期

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
对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等作了规定

本报讯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标志着我市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正式实施。

《意见》对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冻结、扣划及住房公积金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的条件、要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规范了人民法院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互协助配合的工作程序,规范了基层法院执行权力的行使。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关于公积金查询。人民法院因审理、执行案件,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等相关信息。二是关于住房公积金冻结。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工作中,需要冻结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人民法院予以冻结并按合法程序执行,冻结效力至冻结期限届满之日止。三是住房公积金扣划。明确了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的5种情形、申请执行人为特殊群体的涉民生案件的2种情形、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形,应当书面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复后,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四是住房公积金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对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案情复杂的在30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并对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应当在6个月内执行结案。五是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因借款人不按期还贷发生纠纷的,商业银行已将借款合同权利转让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作为原告诉讼借款人;未将合同权利转让的,可以商业银行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全。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执行完毕。

协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有利于我市住房公积金案件依法依规、高效规范执行,确保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维护缴存人权益,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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