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 (记者 郁琼源 刘红霞)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根据这一决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说,无论是允许扣除的12%的比例,还是三年结转扣除,在国际上已经处于较高水平。这项政策的调整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的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有利于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