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滕州市公安局、滕州市综合执法局联合下达了《关于严厉打击破坏城市公共设施行为的通告》。
对损毁城市公共设施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故意毁坏城市公共设施的,造成损失5000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市民在发现有破坏行为者,可第一时间拨打举报电话,举报电话:110 12319。 (记者 姚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