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 号)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从2016年11月1日开始进行入户摸底,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进行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采集上传工作。为使广大读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第三次农业普查有关情况,近日,本报记者就我市第三次农业普查有关情况采访了枣庄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统计局局长魏国。
问:什么是农业普查?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有什么目的意义?
答: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它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方法、统一时间、统一表式和统一内容,主要采取普查人员直接到户、到单位访问登记的办法,全面收集农村、农业和农民有关情况,为研究制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政策提供依据,为农业生产经营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以十年或五年一个周期开展农业普查。农业普查在我国每十年进行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我国分别于1997、2007年进行了全国第一、二次农业普查,现在进行的是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目的就是查清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找准“三农”发展差距和短板,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努力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等提供全面、详实的科学依据。
问:第三次农业普查如何组织实施?
答: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这次普查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进行组织实施。为加强对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成立了由汪洋副总理任组长的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国务院办公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农业部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省(自治区)、市(地)、县(区、市、)、乡(镇、街道)按照要求都相应成立了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形成各地区、各部门统一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的良好局面。
为了加强对我市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于2015年9月30日 下发了《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枣政字〔2015〕47号 ),对第三次农业普查的对象和行业范围 、普查的内容和时间要求 、组织实施、 组织领导、人员和经费保障、宣传动员等进行了全面部署要求。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石爱作为组长,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统计局长等6个单位负责同志为副组长,以市委宣传部等17个部门或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抽调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市属新闻机构、三大通讯公司的35名同志组建了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的组织与实施。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按照要求也相应的成立了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各镇街均成立了以镇长或办事处主任为主任的第三次农业普查办公室。
问:第三次农业普查经费如何解决?
答: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问:第三次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问:第三次农业普查有何特点?
答:与前两次农业普查相比,这次普查主要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1.普查对象数量多。这次普查的对象涉及全国3万多个乡镇、60多万个村委会、2亿多农户和100余万个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内容涵盖了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我省的情况,据2014年底资料测算,将涉及1800多个乡镇、7.5万个行政村和居委会、2200万农户和大量的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等。就我市而言,据2015年底资料测算,将涉及59个镇和街办、近2300多个行政村和居委会、81.6万农户和4300多个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户和600余个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广度和难度都是十年前的第二次农业普查所不能比拟的。
2.普查技术手段新。这次普查将全面启用新的调查技术手段,采用遥感、手持智能数据采集终端(PDA)、联网直报等现代信息技术,综合运用入户访问登记、联网直报、遥感测量等手段进行普查。在对普通农户、规模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进行普查时,使用PDA入户访问登记;对行政村和乡镇进行普查时,将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对所有乡镇实行联网直报,并力争将行政村也纳入联网直报;对主要农作物稻谷、小麦、玉米、棉花的播种面积采用遥感信息技术,进行遥感测量。
3.普查工作难度大。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和农民外出务工常态化,在农村地区招聘合格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难度将远远高于10年前的第二次农业普查。同时,这次普查既要全面推行PDA,又新增了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工作,对普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对普查的组织指导工作带来诸多新挑战。这次普查共有6类普查表,涉及640多个指标,对小麦、玉米、棉花等主要农作物面积进行遥感测量,普查内容繁杂,普查员培训和调查工作强度大幅增加。
问:我市第三次农业普查各阶段是如何安排的?
答: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的规定,这次农业普查整体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普查准备阶段。农业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在2016年四季度以前全面完成。主要工作包括:拟订工作规划、组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配置普查设备、制定普查方案、布置普查任务、培训普查人员、开展宣传动员以及普查区和普查单位地址编码等。
第二阶段是现场登记和遥感测量阶段。从2016年10月开始到2017年5月,完成农业普查现场调查工作。主要工作是:开展普查前的总动员、确定普查小区、组织清查摸底调查、组织现场调查、完成乡镇表和行政村联网直报、复查验收普查数据等。从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全部完成农作物种植面积遥感测量,取得各区(市)主要农作物空间分布数据、农作物总种植面积和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数据。
第三阶段是数据质量抽查和数据处理阶段。从现场调查结束到2017年12月底基本完成。主要工作是:开展数据质量抽查、审核汇总普查数据、数据质量评估、数据分析、发布主要数据和编印普查资料。
第四阶段是工作总结和资料开发阶段。从数据处理结束后到2018年12月底基本完成。这是普查成果最终实现的阶段,主要工作是:做好普查总结和表彰、深度开发普查资料、发布普查成果、建立农村统计调查基础信息系统、普查文件汇编和归档。
问:农业普查对象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普查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一)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资料。
(二)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农业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三)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问:如何保障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怎样公布和管理普查数据?
答:普查数据准确性是衡量普查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准。为保障普查数据的准确性,《条例》对农业普查工作的各个工作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办法:一是规定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二是要求地方农业普查办公室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三是建立了普查资料签字、盖章制度和普查工作责任制。四是为取得调查对象的理解、支持与配合,《条例》明确规定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其他目的。五是为避免普查数据在数据处理环节出现差错,《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地方农业普查办公室要按照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六是对农业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作了规定。七是建立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对普查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规则。
在普查数据的公布方面,《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区、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地方普查办公室发布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
此外,《条例》还规定,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要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问:在农业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提供虚假、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的,或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或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或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并可以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
为了及时发现和查办普查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