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近日,我市出台《枣庄市就业援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9类人员,可以进行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随军配偶;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城镇4555人员;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4050、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失地农民、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
《办法》强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采取自愿申报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初审并核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资格复审并公示,县(区)人社部门进行资格终审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予以填写登记。同时,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年度审核制度,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注销其就业援助对象资格,停止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记者 岳娜 通讯员 郭金鹏 孔维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