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滕州市医保处了解到,为进一步明确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及鉴定程序,确保广大参保居民的门诊慢性病待遇落实,就居民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有关问题下发通知。
通知要求,申请人需填写《滕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表》,到就诊(住院)定点医院填写相关内容、盖章,并提供本人的两张一寸照片、身份证和医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医保统筹费用结算单、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单原件和诊断证明原件、近两年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院(患精神系统疾病的可提供专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盖医院病案室章)等资料。申请人将上述材料交至参保镇街医保办初审,合格的由滕州市医保处统一组织鉴定。
每年集中鉴定两次,5月、11月各一次。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鉴定的,视为自动放弃,鉴定结果为不合格。滕州市医保处汇总鉴定合格人员后,各镇街医保办为其建立门诊慢性病档案,并负责发放门诊慢性病医疗手册。
通知规定,享受原城镇居民门诊慢性病待遇人员(2014年12月31日前鉴定合格的)因病情需要,自愿申请增加新病种的,经鉴定合格后,其支付限额按规定增加,其他待遇不变。血友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三类门诊慢性病的鉴定申请采取即时受理方式,参保居民可到参保地医保办领取《滕州市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专项申请表》并按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每月20日前提交申请的患者,经鉴定合格后,于次月1日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记者 王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