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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30日 星期

我市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企业污染物排放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物价部门了解到,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生态环境改善,自10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部分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

据了解,此次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有三项,一是分两步提高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收费标准。第一步,自10月1日起,由现行1.2元/污染当量调整为3.0元/污染当量;第二步,2017年1月1日起,由3.0元/污染当量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二是提高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自10月1日起,由0.9元/污染当量调整为1.4元/污染当量。三是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大肠菌群以及总氮、总磷排污收费标准。自10月1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出水中,上述五种污染物中任何一种或多种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收费标准由0.9元/污染当量调整为3.0元/污染当量,其中总氮污染当量值按0.8千克计。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中的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另外,我市将对企业污染物排放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档逐步降低排污收费标准。同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或者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记者 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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