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 (记者 白阳)国务院法制办12日发布《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强化了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源头管理,并明确:融资担保公司或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以上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将由监管部门缴回其经营许可证。
据悉,我国融资担保业近年来发展迅猛,截至2014年12月,全国共有融资担保公司2898家,在保余额2.74万亿元。为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法制办广泛征求了地方政府、企业等各方意见,发布了该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强化了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源头管理。意见稿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意见稿指出,融资担保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在融资担保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