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我市下发《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从2014年12月1日起,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0元,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300元、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500元。
据悉,这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上调,是2014年针对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第二次上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提高不仅提高了全市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也完善了我市的低保养老等居民生活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确保了五保老人等特困居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
(记者 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