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A2: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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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3日 星期

无标题


(上接A1版)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公报》、枣庄政务网和《枣庄日报》进行刊载。六是规章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关于规章修改、废止和解释。《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实施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一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重大修改或者废止的;二是制定规章所依据的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三是进行评估后,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四是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其他情形。另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规定》还明确了规章的解释,规章解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参照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记者 刘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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